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
(一)郑州市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郑云)高速以东、北四环(大河路)以南区域。
(二)郑州市区范围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旋挖钻机等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本通告所指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及郑州航空港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18〕28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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